《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


第五十条之2(禁止擅自采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 未经网站运营者或管理员事先同意,任何人不得利用采集电子邮箱地址的自动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在网站擅自采集电子邮箱地址。
-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项规定,销售ㆍ流通所采集电子邮箱地址。
- 根据第1、第2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明知其属于禁止采集ㆍ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第七十四条(处罚规定)属于下列各号之一者将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4项规定,以标示ㆍ销售或将以销售为目的陈列者。 违反第四十四条之7中第1项第1号规定,散发ㆍ销售ㆍ出租或公开展示淫秽符号ㆍ 语句ㆍ音响ㆍ画像或影像者 违反第四十四条之7中第1项第3号规定,反复令对方收到诱发恐怖或不安心理的符号ㆍ 语句ㆍ音响ㆍ画像或影像者 违反第五十条第6项规定并采取技术手段者。 违反第五十条之8条款规定,发送广告性信息者;违反第五十条之2条款规定,将电子邮箱地址用于采集ㆍ销售ㆍ流通或信息传送者 违反第五十条之8条款规定,传送广告性信息者 违反第五十三条第4项规定,未呈报变更登记事项、项目转让ㆍ受让或合并ㆍ继承情况者